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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岭法院:保险不是“避风港” 依法冻结促履行
来源: 中国吉林网      时间:2023-08-22 15:56:56


(相关资料图)

近日,长岭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保单的现金价值采取冻结措施,成功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。这是长岭法院对被执行人保单现金价值采取强制措施的成效缩影。

案件回顾

2017年3月,李某在常某处借款15万元,后欠款到期,常某多次讨要无果,遂诉至长岭法院,长岭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本金15万及利息。

执行过程

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,执行法官王建伟多次电话联系李某,希望其能主动还款,李某坚持称自己无力偿还。王建伟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王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,发现李某名下有数份保单,于是,王建伟立即前往某保险公司对相关保单进行核实,查实李某名下的保单现金价值共计14.8万元,且均不属于不宜执行的保单范畴,王建伟当即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了冻结。

王建伟迅速与李某取得联系,告知其若在限期内未履行全部义务,长岭法院将强制扣划已冻结的保单现金价值,其本人将损失实际缴纳保费约60万左右。经过王建伟的一番释法明理,李某认识到如不履行还款义务自己将承受的损失巨大,于是,他马上筹备资金,将18万元本息打到了法院账户,至此,本案得以顺利执结。

法官提醒

根据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 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,人民法院可以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、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。

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。投保人购买传统型、分红型、万能型人身保险金、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、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、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,当投保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,上述财产权属于其名下的责任财产,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。

保单现金价值往往远远小于实际缴纳保费,因拒不执行而导致保单现金价值被强制执行,不仅会给自身带来较大损失,更有可能会因转移、隐匿财产而被处罚,甚至触犯刑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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